导读:虽然《建筑法》明确指出,挂靠是违法行为。但在建筑工程,其仍是一种常见的合作模式,由其所带来的纠纷也层出不穷。据不完全统计,在引发诉讼或仲裁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,涉及挂靠的比例高达70%,尤其在工程款结算时,更时常让挂靠人陷入被动:工程做完了,钱却拿不到,怎么办?此时,挂靠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呢?答案是:不确定。依据“合同相对性说”,挂靠人不是施工合同的相对人,不能以合同相
虽然《建筑法》明确指出,挂靠是违法行为。但在建筑工程,其仍是一种常见的合作模式,由其所带来的纠纷也层出不穷。据不完全统计,在引发诉讼或仲裁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,涉及挂靠的比例高达70%,尤其在工程款结算时,更时常让挂靠人陷入被动:工程做完了,钱却拿不到,怎么办?
此时,挂靠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呢?
答案是:不确定。
依据“合同相对性说”,挂靠人不是施工合同的相对人,不能以合同相对人名义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;但站在“挂靠人单独承包说”的立场,挂靠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,其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。
是不是有点“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”的味道?
这恰恰是建工律师在处理挂靠纠纷时的难点:不同的观点学说影响合同关系的界定,继而影响工程款债权的实现。
虽然裁判标准没有做到绝对的统一,但律师能做的是了解并掌握司法实务中的所有学术观点,并对其理论依据做到心中有数。毕竟,多学习一位裁判者的观点,就多一个办理案件的思路和角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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